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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登为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

朝代:唐代诗人:无名氏出自:田登为郡守时间:2019-12-27
田登为郡(1)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(2)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。值(3)上元放灯,吏揭榜于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俗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本此(4)。

诗人无名氏资料

田登为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作者无名氏

佚名,亦称无名氏,指身份不明或者尚未了解姓名的人。源于古代或民间、不知由谁创作的文学、音乐作品会以佚名为作者名称。在汉语中,常用张三、李四、某君、某某、某甲、子虚乌有等暂时用作为无名氏的..... 查看详情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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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登为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的意思

注释(1)郡:郡太守。(2)笞(chī):用鞭子,杖或板子打。(3)值:遇到,逢着。(4)本此:源于这件事。译文田登担任一个郡的太守,他对别人触犯他的名字感到愤怒,触犯的人必须要用鞭子抽,于是整个郡的老百姓都把“灯”叫做“火”。正好遇上元宵节放花灯,官吏在集市上张贴告示,说:“本郡依照惯例放火三天。”谚(yàn)语说:&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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